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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村管理规定和测评标准
 

江苏省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村建设和管理,巩固创建成果,提高文明村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省级文明村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村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在同类村中位居前列,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做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成绩在同类村中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在同类村中起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是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村创建活动,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讲文明、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重要途径,也是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工业化致富农民、以城市化带动农村、以产业化提升农业发展思路,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和谐文化建设为主线,以多种形式的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城乡结对、文明共建村企共建为载体,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着力增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要求,着力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五条  创建文明村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考核下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村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    

 

      第六条  经济发展效益良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合理的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速度超过所在省辖市村平均水平;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民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均住房面积、电话和电脑拥有率超过所在省辖市农村平均水平。
     
第七条  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明显。加强对村民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增强诚实守信意识,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组织开展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教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水平;广泛开展文明村、文明户等创建活动,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村风民风优良;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明显;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无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乱建坟墓等现象。
     
第八条  村容村貌整洁。以农民集中居住为导向,加强村建设规划和管理,新建、翻建房屋按规划建设;公共设施比较齐全,自来水入户率和绿化、道路建设达到省级先进标准;节约和保护耕地,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标;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投入与管理机制,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达到90%以上,村庄环境整洁优美。
     
第九条  社会秩序和谐安定。认真完成普法任务,积极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生产生活安全,无重大火灾、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发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各项社会保障覆盖面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民事调解组织健全,调解人员、措施、经费落实,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无越级上访、群访事件和民转刑案件发生;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无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老人、买卖包办婚姻现象;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安全感显著提高。
     
第十条  科教文卫稳步发展。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积极组织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有计划地对农民进行科普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村建有一室多用的文化活动室,扎实推进农家书香工程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努力建好公共服务中心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认真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省建设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全村居民;积极实施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加强。村党组织、村委会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两个率先意识强,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基层组织创建意识强,文明村创建有规划、有制度、有活动、有经费;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实行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农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村党组织、村委会领导认真组织,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文明村创建的领导,村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要根据创建标准,从本村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要教育、引导全体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之了解本村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要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切实解决农民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  开展同创共建活动。遵循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村企、军民、警民共建活动。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评选采取预申报制。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从2007年起,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获得上一评选年度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荣誉称号的村,参加下一评选年度评选,要重新申报、参评。
     
第十八条  申报江苏省文明村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省辖市文明村称号。
     
第十九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的评选:
      1
、全面小康建设的时序进度未达到所在省辖市村平均水平的;
      2
、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3
、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严重刑事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
      4
、出现其他与文明村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省级文明村的评选程序:
      1
、自查申报。申报村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按照评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
、初评公示。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村按照文明村公示制的要求,将文明村的标准、条件及省、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村部和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
、推荐上报。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村填写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申报表,并附相应材料,分别由各省辖市文明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省文明办。
      4
、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省文明办负责。省文明办可委托省辖市文明办组织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江苏省文明村标兵由省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5
、审批命名。省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情况,经研究审核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报省文明委审批命名。江苏省文明村标兵,由省辖市文明委根据省文明办分配的名额推荐,经省文明委研究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命名。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文明村标兵由省委、省政府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由省文明委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及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上级党委、政府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已被命名的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省级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村,凡发现在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十九条所列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撤销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命名机关行使。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的撤销程序:由所在省辖市文明委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村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文明办;经省文明委研究审核后,作出撤销决定。江苏省文明村标兵由省文明委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如确属需要,也可由省文明委或省委、省政府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村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明村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省辖市文明办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级文明村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1
、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村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情况,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村务公开情况,预申报、申报、审批表和群众反映等。
      2
、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所在省辖市文明办,各省辖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
      3
、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对省级文明村创建工作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村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加强检查督促。在非评选年,各省辖市文明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复查一次,并将复查情况报省文明办。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文明村标兵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文明村标兵、江苏省文明村、江苏省创建文明村工作先进村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须报省文明办重新确认。因行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村,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文明村测评标准

内容

标准

分值

计分办法

考评记录

考评分

18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合理的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速度超过所在省辖市村平均水平

4

现代高效农业和非农产业收入占村经济总收入比重低于所在省辖市村平均水平的扣2分;经济发展速度低于所在省辖市村平均水平的扣2分;村人均经济总收入高出省辖市村平均水平50%、100%以上的,分别加12

 

 

2)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

4

村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

 

 

3)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4

违规收取费用,农民负担超过政策规定范围的扣2分;村民一事一议制度未落实的扣2

 

 

4)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2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适度规模化经营水平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未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比例低于40%的扣1

 

 

5)农民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均住房面积、电话和电脑拥有率超过所在省辖市农村平均水平

4

农村人均钢筋、砖木结构住房面积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2分;百户家庭电话拥有量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百户家庭电脑拥有量低于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的扣1

 

 

18

1)加强对村民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增强诚实守信意识,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组织开展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教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水平

5

缺少广播、宣传栏(橱窗)等宣教阵地,或内容更新不及时的扣1分;没有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的扣1分;村民对村规民约知晓率低于80%的扣2分;有不守信用现象,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发生一起扣1分;村特色创建活动被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报道过的加1

 

 

2)广泛开展文明村、文明户等创建活动,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村风民风优良

5

文明村创建无计划,或计划未落实的扣1分;文明户参创率低于95%,无激励措施的扣2分;村内主要公共场所未建有文明创建宣传标牌的扣1分;有邻里因纠纷发生斗殴的扣1

 

 

3)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明显

4

未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的扣1分;寒暑假期间未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健康有益活动的扣1分;对外出务工人员、单亲家庭、困难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未采取有效教育和帮扶措施的扣1分;未对失足青少年开展帮教的扣1

 

 

4)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无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乱建坟墓等现象

4

计划生育率低于98%的扣1分;公共场所未设置垃圾桶(箱)或有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吵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的扣1分;有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现象的扣1分;火化率未达到100%,有乱建宗庙、坟墓和二次土葬现象的扣1分;有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计生协会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加1

 

 

16

1)以农民集中居住为导向,加强村建设规划和管理,新建、翻建房屋按规划建设

3

村建设没有总体规划的扣1分;建设项目办证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新建、翻建房屋未按规划建设的扣1

 

 

2)公共设施比较齐全,自来水入户率和绿化、道路建设达到省级先进标准

4

自来水普及率低于98%的扣1分;行政村主干道未硬化的扣1分;村绿化率低于25%的扣1分;道路建设未达到省级标准的扣1

 

 

3)节约和保护耕地,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

2

有违法用地、乱占乱建现象的扣2

 

 

4)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标

3

主要河道、水塘水环境质量未达到功能区标准的扣1分; 秸秆综合利用率低于70%的扣1分;村内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扣1

 

 

5)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投入与管理机制,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达到90%以上,村庄环境整洁优美

4

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低于90%的扣1分;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低于90%的扣1分;村内有柴草乱垛、露天粪坑、散养牲畜、河道淤积污染比较严重的扣1分;农户室内外卫生状况比较差的扣1